立规矩!准入严格,国家卫计委将出手整治“互联网医疗”!

2017-05-16 10:09:58 爱德腕带 阅读

       近日,一份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性质为“不公开发行”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网上流传开来。纵观文件,准入严格,各种“不准”!两份文件有捧、有禁,有定义,也有大招儿!


从《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准入严格”是关键词。



下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禁”




第四条: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明。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三条: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师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信息化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领头羊



第二十一条:三级医院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主要是与下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者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危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互联网诊疗活动



放大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认可”是关键词。



  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政府对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在创新公共服务模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激发医改活力方面重要意义十分认可和关注。并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包括“医疗核心业务”和“医疗辅助类业务”,前者即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前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后者指应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健康信息、预约诊疗、支付结算、临床决策支持等服务。


  文件特意强调:鼓励互联网技术在医疗辅助类业务领域的应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推动信息化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电子化支付方式,稳妥推动慢性病患者远程医疗服务。


  此外,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建设现代化医院,以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在2017年6月底前,承担健康扶贫任务的三级医院与对口贫困县县级医院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以电子病历为主线,集成HIS、LIS、PACS等系统数据,在患者诊疗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提升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对接,推动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在互联网医疗这件事经历了资本热浪、资本寒冬、独角兽出现、医院决策者认可等阶段后,纵观合二为一发布征求意见的这两份文件,不难看出政府在规范这一市场方面的力度与决心。


  利用互联网技术激发处于“深水区”的医改活力,这是一件值得推动的事情,在“加强组织领导、引导规范服务、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政府引导下,这一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值得期待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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